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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是法治社会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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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坛更夫潘成稷 @ 2008-01-08 21:27:26

     因言获罪是法治社会之耻
王平/文

近日又闻一起因言获罪的新案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1月1日,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董伟因为之前在网上发帖称“没钱了,还搞什么建设”被指侮辱县委书记孙兰雨,被送进高唐县看守所,同时被关的还有王子峰、扈东臣,他们被当地电视台报道为“重大网络刑事犯罪团伙”。报道还说,“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事件从发生至今,一直没有公开,不为外界所知。”

自去年发生在四川重庆市的“彭水诗案”被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称为现代版的“文字狱”后,地方党政领导利用司法公权力压制打击对己不利言论,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令司法公正蒙羞,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和强烈的不满。人们几乎不敢相信,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早已实施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行径发生。不幸的是,现实无情地告诉我们,利用司法打压言论自由的事情不仅有,而且还远不止一起。

观察此类因言获罪的案件,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本来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设计,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以防止滥权枉法。但在这类案件中,严肃的司法活动,却成了按领导意志协调解决的事。职能部门的公权力成了领导可以随意调遣、任意使用的私人工具。不仅使起来很顺手,而且“处理问题”的效率极高。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党政领导不能干涉司法,检察院和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但目前在不少地方党政官员的眼里,检察院、法院就是政府的一个办事部门,与政府是“父子关系”,司法部门成为某些党政官员的“滥权”工具也就不足为奇。在“彭水诗案”中,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数度研究案情,参加会议者甚至还有一些非政法部门的领导。

公民的表达权、对党政部门及其领导的批评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严格保护的基本公民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和机构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来压制甚至打击报复。因言获罪案件的频频出现,暴露出我们的司法在维护社会公正、发挥底线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甚至直接为领导服务的倾向,影响很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会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法制建设,导致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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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新诗路】 ·启事通告   204次浏览   5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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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琪雅
琪雅 @ 2008-01-08 22:34:21 评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文字狱不只是过去有,而近代几十年都有。说言论自由,也许真是一句空话。
作者回复:社会渴望进步……
潘九州-空见
潘九州-空见 @ 2008-01-08 21:55:45 评论
中国让坦白的表达与充分的辩论没有障碍吧!!!!!
西岭雪
西岭雪 @ 2008-01-08 21:55:31 评论
我也在报上看到了,真让人气愤,连言论自由都没了,倒退!
作者回复:眼界不高是因为利益难以割掉啊
潘九州-空见
潘九州-空见 @ 2008-01-08 21:49:44 评论
再解放一次思想,就是因为我们已经停滞却开始自满,把惯性中的发展当成成就,把只是手段的发展当成目的。从前以改革促开放的主动性消失殆尽,而今因开放倒逼改革的困窘却日益明显。

再解放一次思想,因为积累的问题不再是简单的发展便可解决:土地之争,劳资纠纷,环境污染、贫富差距、公民自治,司法权威、社会诚信、权力腐败……这一切啊啊!!!!!!!!!!!!!!!!!
寒冰
寒冰 @ 2008-01-08 21:39:32 评论
赞同您的观点!
作者回复:转载的,这可不是我的文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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